作者:唐凤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8 13: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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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经过去5个多月了,经过各利益方漫长的拉锯战,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于11月11日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果。
结果显示,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中国”)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而且当B23井出现明显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了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渤海生态系统和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010年4月发生的美国墨西哥湾漏油灾难刚刚淡出人们视野,2011年,另一幕溢油之痛又在中国渤海湾上演。
溢油之痛
今年6月初,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联合开发、康菲中国作为作业方的位于渤海湾的蓬莱19—3海上油田发生漏油事故。
据国家海洋局相关数据显示,截至8月25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而且该油田附近海域海水中石油类物质平均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近40倍,最高浓度超过历史背景值86倍。
实际上,纵观近年来中国石油业的迅猛发展以及随之而来频发的溢油事故,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不过仅是冰山一角。据统计,2010年中国海上投产使用的油气平台达到195个,加之石油海上运输量的日益增加,不仅海上油田溢油风险加大,而且,船舶溢油事故也常有发生。国家海洋局统计称,中国沿海地区平均每四天就可能发生一起溢油事故,仅1998年至2008年间,中国管辖海域就发生了733起船舶溢油污染事故。而一幕幕令人沉痛的溢油事故及其带来的危害,至今仍留在历史的记忆中。
1983年11月25日,巴拿马籍“东方大使号”油轮在山东省青岛市中沙礁附近触礁搁浅,溢出原油3000多吨,造成胶州湾附近海域的大面积污染,受污染海岸线长达230公里。
1999年3月24日,中国籍“闽燃供2”轮与“东海209”轮在广东省珠海市附近海域相撞沉没,船上所载的589吨油泄入大海。
2002年11月23日凌晨,满载8万吨原油的马耳他籍“塔斯曼海”号油轮与中国大连“顺凯一号”轮在天津港东部海域相撞,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局部海域受到严重污染。
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新港附近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当时一条陆地输油管道因油泵被损坏而无法切断油路致使大火持续燃烧了15个小时,现场发生了至少6次爆炸。大连新港“7•16”事故溢油量超过万吨,更是创下了当时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
无论是天灾抑或是人祸,溢油事故频发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海洋生态带来不可磨灭的长期影响。
如何偿付
负责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水样、生物和沉积物取样与监测的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研究员崔文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起事故对于渤海生态环境的影响短期内将难以消弭。且不说对于生态环境的恢复需赔付巨款,单是当下对于渔民个人损失的赔偿就需要大笔资金。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溢油区附近以海洋养殖、捕捞业为生“靠海吃海”的渔民遭到直接冲击,损失惨重。以河北省乐亭县为例,近160户海产养殖户发现养殖的扇贝等海产品大面积死亡,扇贝苗死亡率高达70%,其他海产品也巨幅减产。而面对各方索赔,康菲中国在9月初到9月中旬相继表示将建立两个基金:赔偿基金和环保基金来为污染买单,但是直到11月初,仍未有任何实际性的赔偿进展。
于是,继河北乐亭渔民起诉康菲中国无功而返后,同样在事故中损失惨重的烟台渔民终于开始采取法律手段索赔康菲中国2000万~3000万元。
但是,受害渔民的代表律师日前表示,由于目前相关海洋法律的局限性,导致中海油和康菲中国权责关系不清。康菲中国总裁司徒瑞在8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曾表示,此次事故一旦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将与中海油协商进行,康菲中国显然不愿独自承担赔偿费用。另外,对于此次溢油污染的危害仍难以定义,海洋部门也没有出具任何官方鉴定数据,而且,此次事件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迟迟未见,渔民诉讼之路可以说十分坎坷。
实际上,中国发生的多起重大海洋溢油事故以船舶溢油事故居多,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比较完善。而诸如蓬莱19—3油田溢油如此大规模的海上油田溢油事故相较船舶溢油赔偿缺乏较为完备的制度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保护法》)为例,该法案规定一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罚款限额是20万元,而这远远无法偿付石油污染带来的危害。
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提到,1999年修订通过,2000年4月起实施的《海洋保护法》,有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在溢油事件风险评估,应急处理,以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王亚民说。
目前,中国在应对海洋溢油等大型突发事故中,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较少,风险评估机制尚未成熟,这容易给此类事故尤其是跨国性事故的一系列后续处理工作带来不便。
另一方面,中国海洋保护和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海洋法律规定隶属海洋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军队,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等多方管理,王亚民认为,分割管理使各部门很难有效协作,出现问题也有可能相互推诿责任。
此次溢油事故可以说深刻暴露出了有关监管体制、法律规定和应急处理机制的不足。监管水平如何赶上行业技术的发展步伐、监管部门资源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
然而,无论是谁来为溢油污染付账,人们所期望的对溢油事件处理的最终结果,是将石油污染所带来的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灾难降到最低限度。而对于油污的清洁则依赖于相关技术的发展。
更好应对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储运工程系主任李自力教授指出,由于溢油对不同岸线,不同种群的影响不同,溢油事故发生时,应根据不同岸线或种群对溢油的敏感性程度划定保护次序,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而常用的溢油处理技术一般包括机械回收(利用围油栏进行海上油面圈控,再利用收油机等将油污分离),化学消油(利用消油剂分解表面浮油,使其沉浮到水下,随海水流动而扩散),物理消散(通过作用外部环境加速油污的自然分解和损耗),现场焚烧,以及生物修复技术。而其中生物修复技术被认为是净化海洋石油污染的最根本、有效技术之一。
目前发现能降解海洋石油的微生物有200多种,中国海洋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化学系主任包木太教授指出,在海洋石油污染生物降解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物修复技术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对环境友好、不产生二次污染等显著优点,已经成为一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解决复杂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方法。大连新港“7•16”事故发生后,中国首次大规模采用生物修复技术进行溢油事故污染处理。
但是,包括生物修复技术在内的油污处理技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或是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巨大,有参与蓬莱19—3溢油污染处理不愿提及姓名的专家对外称,当溢油量大到一定程度时,只能依靠海水自身的净化功能。
事实上,处理溢油事故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牵扯面十分广泛,而美国应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经验教训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BP)在墨西哥湾美国海域水下1.6千米处的“马孔多”油井(Macondo Well)发生溢油事故,爆炸导致现场11名工作人员丧生,当时BP估计每天的漏油量约为909218升。
5月初,美国海岸警卫队司令泰德•艾伦被任命为美国国家紧急事故指挥官,指导此次事故后续应对工作。随后美国成立跨两党的专家委员会,负责调查此次漏油事故,并提供如何避免发生近海钻探原油泄漏以及如何减缓溢油事件影响的建议。
继大型围堰式堵油盖、分散剂、“灭顶法”(Top Kill ——通过向油井注入泥浆压制喷发原油,最后以水泥永久封闭井口的办法“堵漏”)相继失败后,BP终于在3个月后堵住了溢油点,但此时已经泄漏了约9亿升原油。
BP承诺建立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用于对于事故的赔付,并交由肯尼思•范博格(曾担任2001年“9•11”事件受害人赔偿事宜的调解律师)独立掌管该基金所有事务。在墨西哥湾溢油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美国政府相关部门协作,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应对溢油危机。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执行总裁彼德•雷纳表示:此次事件中,美国非政府组织,公共部门等第三方机构的积极参与、合作,有效地监督了环保公益诉讼的进展和后续处理的顺利进行。
雷纳认为,频发的溢油事故也为世界敲响警钟,应对溢油事故的根本在于开发新的清洁能源技术,减少人类对于化石能源的依赖。但是在憧憬清洁能源未来的同时,NRDC理事、斯密特海洋科学研究所创办人之一温迪•斯密特(Wendy Schmidt)指出,也需要站在现实的角度应对漏油事故。“解决方法之一仍是开发突破性技术,以避免漏油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快速清理油污。”
100多年前,人类在Spindletop打出了第一口高产油井,自此一个行业的诞生,改变了世界。
雷纳强调,到如今,石油业已经走了很远,而溢油事故不断向我们表明,必须总结经验教训做得更好,才能使海上钻井和石油生产更加安全。■
《科学新闻》 (科学新闻2011年第12期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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